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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您都掌握了吗?本文整理了几个企业所得税申报实操的相关问题,快看看有没有您关心的知识点吧!

1.

企业所得税有可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申请抵减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自2021年度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2.

纳税人企业2019年发生的业务,因为没有相关凭证未做税前扣除,今年收到了对方开具的发票,可以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可以追补至2019年度进行扣除。



3.

企业于2020年购入一批固定资产,当时没有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的优惠,之后年度可以变更扣除吗?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政策解读明确,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公告明确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4.

公司的土地和房产被政府征用,政府支付的货币补偿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5.

由于预缴的时候,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开缴税的,现在申请退税是分开申请还是由总机构一起申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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