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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收到一个问题:建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9%,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税率13%,一般计税方法,建筑材料的进项税能否抵扣?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简单来说就是,
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不一样能否抵扣?

答:可以抵扣。只要开进来的进项用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的 ,都是可以抵扣的。

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税率有13%、9%、6%,如果出现销项税率低于进项税率,这是正常情况,财务人员不用担心,不存在税务违法,也没有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9%,成本主要是人工费和建筑材料。我们都知道人工费是很难取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的,但是购买建筑材料等货物,从上游正规企业购买,能取得13%的进项发票,建筑企业可以抵扣增值税,认定成一般纳税人企业有可能比小规模更划算,通过进项税额抵扣,使增值税税负率远远低于小规模的3%税率。

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必须一样吗?

答:不是必须一样的。如果公司是商贸企业,则购进不同进项税的产品,销售时,参照购进产品税率。即,可以执行两种税率。

如果公司是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采购农产品税率为13%,而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为工业用原材料,那么适用的销项税率为17%。

综上所述,进项税税率和销项税税率并不是必须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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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率和销项税率不同如何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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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进项税指的是企业买东西时记在采购总价中的增值税款,而销项税是指企业向外卖东西时收到的销售总价中的增值税款。

销项和进项是相对的,对于销售方来说叫做销项,而对于采购方来说,称为进项。
每个月企业用所有的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若是正数,则要向税务局缴纳相应的税款,如果是零或者负数则不用交税。

如果当期销项税额比当期进项税额大,两者之差若是正数,则需要交税;如果当期进项税额比当期销项税额小,两者之差为负数,那么当期不用交税,将形成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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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1、进项税额小于销项税额,则需要交税

2、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等,无需交税

3、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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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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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提供物业服务适用税率6%,从事不动产租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这样的话,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混抵?还是必须分别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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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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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
第二十一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二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二、原增值税纳税有关政策”中的“(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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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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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抵扣原理是每月计算出各类销售总的应纳销项税额,再计算本月累计各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两者之差为本月应纳税额。

而且税法只对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作出规定,并不要求进项税分别抵扣。

因此,不用区分税率是否相同,可以合并一起进行抵扣。

再如,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同时有多个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混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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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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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2)一般纳税人同时有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没有混抵的说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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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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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种商品进项和销项的税率是否必须一致?

答:这个是需要分情况的。

如果一个商品,买进来时什么样还原样卖出去,那么它的进项和销项的税率是否必须一致的。

但如果是买进来以后,不同税率的商品一起打包或组装成一个商品出售了,那还是要看新的商品的税率是多少,这样的话进项和销项的税率就不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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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销项税率不一致问题你get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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