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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

我们目前属于一般计税,现在可以转为简易计税吗?

答复:

可以的。现行政策并无禁止性规定。只要是你符合简易计税的条件和范围,则可以随时由一般计税转为简易计税。

比如:建筑企业符合简易计税条件的工程项目,如老项目、清包工或者甲供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请问二

我们目前属于一般计税,是否必须等36个月后,才可以转为简易计税吗?

答复:

不需要。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从上述政策看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如果要变更计税方式要等36个月。反之,一般计税变更为简易计税则不受36个月的限制。

请问三

我们目前属于简易计税,36个月后,改为一般计税是否允许?

答复:

可以的。

请问四

我们目前属于简易计税,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后改变用途用于一般计税时,还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答复:

可以的。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税率计算抵扣的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规定:一、(四)进项税额。2.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请问五

我们之前属于一般计税计税,现在转为简易计税,之前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已经抵扣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只有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需要转出的,你们既用于一般计税又用于简易计税的,这种不是专门用于的,不用转出。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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