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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老板名下可以注册几家公司?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有什么区别?起来看看吧!



同一个人

可以注册几家公司?

一个人可以注册几家公司?相信这是不少创业者们都有的疑惑,今天小天就帮大家捋一捋:


1、一人有限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区分,在市场主体登记时前者的公司类型被描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后者则被描述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公司法》规定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后,虽然不能再成立第二家一人有限公司,但是还可以成立其他形式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股份公司

一个自然人可以开办N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担任多家此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名下已经有一个一人公司的老板们如果打算再开一家公司,可以与一名或者多名亲戚、朋友合伙开公司,在股权比例上做好规划即可。

3、一人独资、个体工商户

一人独资、个体工商户暂无限制(具体情况需要当地工商要求)。


法律对一个自然人能够设立多少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没有限制性规定,只是这两种组织形式都没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虽然相对而言,投资者的责任风险会加大,并且会因为主体资格所限而无法涉足某些行业,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优势也是很明显的:设立、变更以及注销方便灵活,可以依市场行情变化随时做出调整。并且组织形式、人员配置要比公司简单省事得多,因此很适合业务规模不是很大的投资者。




1.股东是写进公司章程、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人员。法定代表人则是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大家经常会称其为“法人”,其实是不严谨的。


2.股东可以同时兼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法定代表人可以是持股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3.一家公司可以由多位股东组成,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只能有一位。



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当股东有什么区别?

先来看两个概念: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社会经济组织。


在我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统称叫“企业法人”,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责任公司等。


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比如:你、我、他。


那么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当股东有什么区别呢?

1、税收方面

自然人股东:公司有盈利进行个人分红的时候,自然人股东需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无需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


2、经营风险

自然人股东:当实际运营的公司因经营风险导致企业异常、风险监控时,该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会第一时间受到牵连,如:失信被执行人、限高等,情节严重可能会冻结自然人股东名下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


企业法人股东:在创始人和实际运营公司之间,增加了“企业法人”这一道防火墙。由于股东是企业法人,有限公司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有效隔离创始人和实际运营公司的经营风险。


3、股权问题

自然人股东:随着公司发展壮大,股东可能会越来越多,如果全由自然人持股,股权会非常分散。


如果想要将自有股份转让,需要得到其它股东的签字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或失联就可能无法转让,且转让时,若股权有溢价的,溢价部分需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法人股东:创始人可成立自己的家族公司,可以通过控股间接实现对实际运营公司的控制权。


如要进行股权转让,在创始人的家族公司层面、或合伙人的控股公司层面进行股权转让即可,无需经过实际运营公司其他股东的签字同意,不影响实际运营公司的股权架构。

规定

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



个人名下企业太多

容易犯的7个涉税风险

当同一个老板个人名下企业太多时,一定要注意这7个最容易犯的涉税风险!


1.企业间无息借款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无息借款,一定要注意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简单来说就是视同销售的问题,可以参考这篇→《提个醒!这些情况都属于视同销售!别忘了交税!


2.无偿租赁老板个人房产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需要有办公地址,因此都是无偿租赁老板个人的房产使用,注意房产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3.企业间互相开票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经常互相开票,甚至低价、平价购销,注意增值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


4.企业向老板个人借款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由于资金周转需要,经常向老板个人借款,也是没有利息,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5.内部借款的利息过高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也已经成立集团了,目前资金属于统借统还,但是内部主体借款的利息远远高于同期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了,注意全额缴纳增值税的涉税风险和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号  附件3)文件明确: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6.老板从公司借款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都非常挣钱,挣了钱后老板个人就以借款的名义拿到个人卡,注意个人所得税的涉税风险。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7.不同主体互开发票入账


老板名下有好多企业,有公司也有个体户,为了消化公司的利润和降低企业所得税,经常互开发票,甚至定期让个体户开具服务费普通发票给实体公司入账,注意虚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参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慧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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