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自然人股权转让中,只要是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已签订生效,不管受让方是否支付了转让款,都需要缴纳股权转让个税了,这个说法对吗?
答复
这个说法是对的,只要是签订了转让协议并已签订生效,转让方和受让方也签字了,不管受让方是否支付了转让款,个税的纳税义务就发生了!自然人股权转让,并不是以是否收到转让款作为个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依据!
注意
法人股的股权转让跟自然人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不一样的。自然人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个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
但是,法人股的股权转让,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是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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